通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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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工作的通知
编辑:杨机像发布时间:2009年05月22日

各学院/研究院:




为进一步推进征兵工作改革,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军,从源头上提高新兵质量,现就做好高校毕业生征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


一、征集对象范围




征集的高校毕业生,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。往届毕业生、成人教育、各类非学历教育、培训类院校及自考类院校学生不包括在内。征集高校毕业生以男性为主,女性高校毕业生征集数量根据军队需要确定。




二、征集年龄




高职(专科)毕业生为当年年满1823岁,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岁。




三、征集条件




政治条件,按照公安部、总参谋部、总政治部2004109公布的《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》和有关规定执行。体格条件,按照国防部200391公布的《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》和有关规定执行。




四、征集程序办法




(一)全面开展宣传发动。要通过多种方式,采取多种形式,在高校组织征兵宣传活动,深入搞好兵役法规、征兵政策和典型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,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投身国防和军队建设,实现人生理想,充分调动他们参军入伍的积极性。




(二)深入进行调查摸底。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部门,组织本辖区内高等学校对所有男性高校毕业生的专业、数量、参军意愿等情况进行普查,摸清思想动态,掌握征集底数,搞好兵役登记,为做好征集工作打好基础。




(三)择优确定预征对象。56月份,高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会同教育、公安、卫生等部门,适时到高校组织进行身体初检和政治初审,符合基本征集条件的确定为预征对象,并填写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》。身体初检时对视力、肝功等项目进行重点检查。




(四)优先保证应征入伍。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,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,冬季征兵开始前持《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》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(市、区)征兵办公室报名应征。通过体格检查、政治审查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,由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。




五、优惠政策




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,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、优先体检政审、优先审批定兵及其他优待安置政策外,还享有下列优惠政策。




(一)优先选拔使用。同等条件下,高校毕业生士兵在选取士官、考军校、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;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、取得相应学位的高校毕业生士兵,表现优秀、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。




(二)考学升学优惠。具有高等教育学历的士兵退役后,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,优先录取;退役后三年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,立二等功及以上的,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;具有高职(高专)学历的,退役后免试入读承认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,入读普通本科。




(三)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。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,由中央财政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。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。




六、报名




若有意向的学生,请到学生工作处教育科报名,进行预登记,联系电话2188231

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学生工作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20095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