学院规章
8797威尼斯老品牌本科生评奖评优补充规定
编辑:lzhx发布时间:2013年07月26日

8797威尼斯老品牌本科生评奖评优补充规定

厦大数学【2012】2号

根据《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(本科生)评审暂行管理办法》、《厦门大学本、专科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奖办法(2007年修订)》、《厦门大学本、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奖办法》(厦大学[2003]17号)、《厦门大学本、专科“优秀三好学生”、“三好学生”及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选办法》(厦大学[2003]16号)等规定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补充规定。

一、   组织机构

1.学院成立评奖委员会,负责奖学金评定细则的审定和最终审核;

    2.学院学工组是奖学金评定的秘书机构,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实施。

二、   评定原则

3.学生志愿申请原则;

4.择优推荐、宁缺勿滥原则;

5. 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原则。

三、评定办法

6.校级奖学金按《厦门大学校级奖学金(本科生)评审暂行管理办法》、《8797威尼斯老品牌校级奖学金(本科生)评审细则》,结合奖学金评定要求择优推荐,下列情形者优先考虑:

(1)学习成绩特别优异者;

(2)在其他方面特别突出,并为学校或学院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,或先进事迹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者;

(3)之前未获校级以上(含校级)奖学金者。

7.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优秀学生奖学金、院级奖学金等在综合素质测评基础上评定。国家励志奖学金、院级部分奖学金按有关规定或捐赠者意愿,在贫困生中产生或适当向贫困生倾斜。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、院级奖学金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:

(1)国家奖学金原则上不得连续2年获得;

(2)连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者,学习成绩应当比上一年度有明显进步;

(3)     院级奖学金原则上不得连续2年获得;

(4)     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度内不与除嘉庚奖学金、萨本栋奖学金、王亚南奖学金外的奖学金兼得。

8.“优秀三好学生”、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等根据《厦门大学本、专科“优秀三好学生”、“三好学生”及“优秀学生干部”评选办法》(厦大学[2003]16号)评定,同一学年度内,校优秀团员、校优秀学生干部、校优秀三好学生、校三好学生等同一级别荣誉称号不能兼得。

四、评定程序

9.学院发布各项奖学金评定通知;

10.学生志愿提出申请(优秀学生奖学金除外),并按时报送申请材料;

11.学院学工组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,并提出初评意见,并按要求在一定范围内公示;

12.学院评奖委员会审核通过,向学校学生处报送推荐名单。

五、其他

13.本办法是对各类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补充,申请奖学金者必须首先符合相关奖学金评定办法的规定;

14.本办法由学院学工组负责解释;

15.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2年2月24日